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7********,汉族,高中文化,原蚌埠**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苑**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徐某甲利用其担任芜湖**有限公司工程主管、蚌埠**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等职务之便,多次索取和收受工程施工单位工作人员财物合计20209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徐某甲通过支付宝先后二次收受芜湖**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甲23000元。
2.2017年6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徐某甲通过微信先后十一次收受安徽**有限公司法人张某甲67010元。
3.2017年10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徐某甲通过微信、支付宝先后八次收受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60000元。
4.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徐某甲通过微信收受沈阳**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某乙2000元。
5.2018年6月1日,被告人徐某甲通过微信收受安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孙某某999元。
6.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徐某甲通过微信二次收受装修工胡某某6400元。
7.2019年2月至7月,被告人徐某甲通过微信二次收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甲16000元。
8.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徐某甲通过微信收受空调维修施工者徐某乙688元。
9.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徐某甲通过微信三次收受蚌埠市**有限公司负责人耿某某25000元。
10.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徐某甲通过微信收受安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某乙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亲属于2020年1月16日向侦查机关代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劳动合同、到案经过、工程承包合同、退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孙某某、胡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在担任芜湖**有限公司工程主管、蚌埠**有限公司工程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在公司找其谈话期间,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敬飞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