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一次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春,被告人徐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其承包的松山区**镇**村**沟(又名**沟)林地内种植农作物(谷子和绿豆)。经赤峰市林业监测规划设计队鉴定,被告人徐某甲种植农作物共占用林地面积为48.67亩,林种为防护林,涉案林地内种植农作物已改变了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已对林地原有植被造成严重破坏。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徐某甲检举揭发了徐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现已经查证属实,徐某乙于2019年11月23日被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19年11月26日被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徐某乙被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案发前,被告人徐某甲被非法占用的林地48.67亩已全部造林,栽植了山杏树。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权证等书证;2.证人徐某丙、王某某、徐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坦白、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桂娟
检察员:刘亚娟
2020年1月13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甲现居所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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