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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9〕178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布依族,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3211990********,大学本科文化,个体工商者,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路**号**栋**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7同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3日、2019年6月1日、2019年8月16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5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以兴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黔西南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平台,以投资煤矿、金矿和开办学校为名,未经金融部门许可,以2%至3.5%的高额月利息为引诱,向张某甲、陈某甲、查某某、何某甲等137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币种下同)合计3317万元,支付利息合计1048.05万元,归还本金合计500.5302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1773.8198万元损失,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2月31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龙某甲非法吸收存款3万元,退还本金1万元,支付利息 0.12万元,造成龙某甲损失1.88万元。

2、2015年5月15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周某甲非法吸收存款50万元,支付利息28.4万元,造成周某甲损失21.6万元。

3. 2015年5月15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周某乙非法吸收存款 66万元的利息,支付利息41.2万元,造成某乙顺损失24. 8万元。

4. 2013年8月30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施某某非法吸收存款5万元,支付利息1.9万元,造成施某某损失3.1万元。

5. 2012年8月1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张某甲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未归还,支付利息6.2万元,造成张某甲损失3.8万元。

6. 2014年12月23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罗某甲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利息0.6万元,造成罗某甲损失9.4万元。

7. 2012年4月11日至2015年3月19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吴某甲非法吸收存款70万元,支付利息20.6万元,造成吴某甲损失49.4万元。

8. 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3月21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唐某甲非法吸收存款36万元,支付利息6.28万元,造成唐某甲损失29.72万元。

9. 2014年9月22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唐某乙法吸收存款40万元,支付利息4.8万元,造成唐某乙损失35.2万元。

10. 2014年9月22日至2015年3月22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罗某乙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支付利息2.2万元,造成罗某乙损失17.8万元。

11. 2014年7月2日至2015年4月2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石某某非法吸收存款50万元,支付利息9万元,造成石某某损失41万元。

12. 2013年6月8日至2015年4月21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夏某甲法吸收存款10万元,退还本金1万元,支付利息2.4万元,造成夏某甲损失6.6万元。

13. 2014年5月30日至2015年2月30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王某甲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利息2万元,造成王某甲损失8万元。

14. 2013年6月8日至2015年3月8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罗某丙非法吸收存款8万元,支付利息2.82万元,造成罗某丙损失5.18万元。

15. 2014年3月21日至2015年3月21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夏某乙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夏某乙从中获取利息2.4万元,造成夏某乙损失7.6万元。

16. 2012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张某乙非法吸收存款38万元,支付利息12.16万元,造成张某乙损失25.84万元。

17. 2013年11月25日至2015年2月28日, 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张某丙非法吸收存款15万元,支付利息4.8万元,造成张某丙损失10.2万元。

18. 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2月29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何某甲非法吸收存款55万元,退还本金5万元,支付利息15.2万元已归还,造成何某甲损失34.8万元。

19. 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罗某丁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未归还,支付利息6.6万元,造成罗某丁损失3.4万元。

20. 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4月10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陈某甲法吸收存款4万元,支付利息0.72万元造成陈某甲损失3.28万元。

21. 2014年5月9日至2015年4月9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陈某乙非法吸收存款21万元,支付利息4.62万元,造成陈某乙损失16.38万元。

22. 2012年7月25日至2015年3月25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陈某丙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退还本金5万元,支付利息5.6万元。

23. 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4月10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曾某甲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支付利息4.2万元,造成曾某甲损失15.8万元。

24. 2015年4月16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杨某乙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支付利息1.5万元,造成杨某乙损失18.5万元。

25. 2014年6月4日至2015年3月4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徐某乙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利息1.6万元,造成徐某乙损失8.4万元。

26.  2013年1月10日至2015年2月22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李某甲非法吸收存款15万元,支付利息6.4万元,造成李某甲损失8.6万元。

27. 2012年5月31日至2015年3月30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诸某甲非法吸收存款15万元,支付利息8.6万元,造成诸某甲损失6.4万元。

28.2012年5月31日至2015年3月30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诸某乙非法吸收存款5万元,支付利息3.4万元,造成诸某乙损失1.6万元。

29. 2014年11月5日至2015年3月10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田某某非法吸收存款18万元,支付利息1.04万元,造成田某某损失16.96万元。

30. 2013年1月11日至2015年4月11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刘某甲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利息5.4万元,造成刘某甲损失4.6万元。

31. 2013年11月8日至2015年4月5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刘某乙法吸收存款25万元,支付利息3.5万元,造成刘某乙损失21.5万元。

32. 2012年11月13日至2015年4月13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龙某乙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利息5.6万元,造成龙某乙损失4.4万元。

33. 2013年8月27日至2015年2月27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刘某丙非法吸收存款25万元,刘某丙从中获取利息9万元,造成刘某丙损失16万元。

34. 2013年3月28日至2015年4月1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王某甲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支付利息6.75万元,造成王某甲损失13.25万元。

35. 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3月21日,徐某甲支付2.5%月利息为引诱,向王某乙非法吸收存款70万元,退还本金30万元,支付利息6.75万,造成王某乙损失33.25万元。

36. 2013年11月11日至2015年3月24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彭某甲非法吸收存款15万元,支付利息4.4万元,造成彭某甲损失10.6万元。

37. 2013年12月4日至2015年4月4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陈某丁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利息3.2万元,造成陈某丁损失6.8万元。

38. 2012年8月13日至2015年3月13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韦某某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支付利息12.4万元,造成韦某某损失7.6万元。

39. 2012年12月13日至2015年4月13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穆某某非法吸收存款85万元,退还本金20万元,支付利息26.94万元,造成穆某某损失38.06万元。

40. 2014年4月2日至2015年4月3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邓某甲法吸收存款35万元,归还本金10万元,某甲从中获取利息1.5万元,造成某甲损失23.5万元。

41.2013年4月23日至2015年4月13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王某丙非法吸收存款56万元,退还本金38万元,支付利息6.52万元,造成王某丙损失11.48万元。

42. 2013年4月22日至2015年3月22日,徐某庚支付2.5%月利息为引诱,向刘某庚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支付利息11万元,造成刘某庚损失9万元。

43.2014年5月8日至2015年4月8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王某丁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归还本金5万元,支付利息1.3万元,造成王某丁损失3.7万元。

44. 2014年3月7日至2015年3月7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王某戊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支付利息6.2万元,造成王某戊损失13.8万元。

45.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3月19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丰某某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利息0.8万元,造成丰某某损失9.2万元。

46.2014年8月25日至2015年3月25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邓某乙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利息1.4万元,造成邓某乙损失8.6万元。

47. 2015年3月24日至2015年4月24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周某丙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利息0.2万元,造成周某丙损失9.8万元。

48. 2013年9月16日至2015年4月24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黄某甲非法吸收存款15万元,退还本金5万元,支付利息0.2万元,造成损失9.8万元。

49. 2014年9月15日至2015年4月15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查某甲非法吸收存款25万元,支付利息2.1万元,造成损失22.9万元。

50.2013年5月10日至2015年3月20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宋某甲非法吸收存款56万元,退还本金26万元,支付利息8.52万元,造成宋某甲损失21.48万元。

51. 2013年3月14日至2015年3月14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张某丁非法吸收存款5万元,支付利息2.4万元,造成损失2.6万元。

52.2013年11月8日至2015年3月29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袁某甲非法吸收存款18万元,支付利息5.38万元,造成袁某甲损失12. 62万元。

53. 2014年8月27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李某乙非法吸收存款12万元,支付利息1.44万元,造成李某乙损失10.56万元。

54. 2013年11月29日至2015年3月29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曾某乙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支付利息6.4万元,造成曾某乙损失13.6万元。

55. 2014年1月23日至2015年3月23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杨某甲非法吸收存款27万元,支付利息4.48万元,造成杨某甲损失22.52万元。

56. 2014年1月21日至2015年3月21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周某丁非法吸收存款7万元,支付利息1.96万元,造成损失5.04万元。

57. 2014年6月24日至2015年3月24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罗某戊非法吸收存款14万元,支付利息2.52万元,造成罗某戊损失11.48万元。

58. 2015年3月13日至2015年3月13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罗某己非法吸收存款5万元,支付利息0.1万元,造成罗某己损失4.9万元。

59. 2013年12月16日至2015年4月8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胡某甲非法吸收存款22万元,支付利息4.94万元,造成胡某甲损失17.06万元。

60. 2014年4月16日至2015年3月16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程某某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利息2.2万元,造成程某某损失7.8万元。

61. 2014年4月28日至2015年3月28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廖某某非法吸收存款22万元,支付利息4.94万元,造成损失17.16万元。

62. 2014年3月3日至2015年4月3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曾某丙非法吸收存款5万元,支付利息1.2万元,造成曾某丙损失3.8万元。

63. 2013年5月21日至2015年3月21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张某戊非法吸收存款18万元,张某戊从中获取利息4.02万元,造成张某戊损失13.98万元。

64. 2013年11月29日至2015年3月29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刘某乙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利息3.2万元,造成刘某乙损失6.8万元。

65. 2011年5月20日至2015年3月20日, 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吴某乙非法吸收存款70万元,退还本金5万元,支付利息44.08万元,造成吴某乙损失20. 92万元。

66. 2014年5月6日至2015年3月6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李某丙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支付利息4.8万元,造成李某丙损失15.2万元。

67. 2013年2月28日至2015年3月28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俞某某非法吸收存款5万元,支付利息2.5万元,造成2.5万元。

68. 2013年11月25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袁某乙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利息1.8万元造成袁某乙损失是8.2万元。

69. 2012年6月5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肖某甲非法吸收存款40万元,退还本金20万元,支付利息18.8万元,造成肖某甲损失1.2万元。

70.2013年2月27日至2015年3月27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肖某乙非法吸收存款6万元,支付利息2.84万元,造成肖某乙损失3.16万元。

71. 2013年3月21日至2015年3月21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彭某乙非法吸收存款25万元未归还,支付利息10.4万元,造成彭某乙损失14.6万元。

72. 2013年11月27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胡某乙非法吸收存款36万元。退还本金26万元,支付利息是11.86万元。

73. 2013年12月19日至2015年3月24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彭某丙法吸收存款60万元,支付利息16.2万元,造成彭某丙损失43.8万元。

74. 2014年7月22日至2015年3月22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刘某丙法吸收存款14万元未归还,刘某丙从中获取利息2.24万元,造成刘某丙损失11.76万元。

75. 2014年2月20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周某戊非法吸收存款 45万元,归还本金25万元,支付利息 10.02万元的利息,造成周某戊损失是9.98万元。

76.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我向何某乙以2%月利息吸收存款本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未归还,从中获取利息2.6万元。造成损失2.4万元;

77. 2013年6月25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吴某丁非法吸收存款14万元,支付利息6.96万元,造成吴某丁损失7.04万元。

78. 2012年8月6日至2015年3月10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邓某丙非法吸收存款50万元,支付利息28.5万元。造成邓某丙损失21.5万元。

79. 2012年10月22日至2015年3月22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胡某丙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还,支付利息5.8万元,造成胡某丙损失4.2万元。

80. 2012年9月9日至2015年4月9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隆某某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利息5.08万元的利息,实际损失是4.92万元。

81. 2013年11月14日至2015年3月14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王某己非法吸收存款5万元,支付利息1.6万元,造成王某己损失3.4万。

82. 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4月10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李某丁非法吸收存款4万元,支付利息1.04万元,造成李某丁损失2.96万元。

83. 2013年6月3日至2015年4月3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王某丙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利息4.4万元,造成王某丙损失5.6万元。

84. 2014年3月4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吴某戊非法吸收存款30万元,退还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7. 4万元,造成吴某戊损失12.6万元。

85. 2012年11月23日至2015年3月30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王某丁非法吸收存款27万元,退还本金7万元,支付利息9.76万元,造成王某丁损失10.24万元。

86. 2014年3月24日至2015年3月24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谢某甲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利息2.2万元,造成谢某甲损失7.8万元。

87. 2014年1月27日至2015年3月25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谢某乙非法吸收存款30万元,支付7万元,造成谢某乙损失23万元。

88. 2013年12月11日至2015年3月20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蔡某某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退回本金5万元,支付利息4.4万元,造蔡某某成损失10.6万元。

89. 2014年1月11日至2015年3月26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姜某某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支付利息3.6万元,造成姜某某损失16.4万元。

90. 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11月18日,我向陈某戊以2%月利息吸收存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陈志富从中获取利息3万元,造成陈某戊损失7万元。

91. 2012年10月10日至2015年3月19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贺某甲、郎某某、贺某乙非法吸收存款65万元,退还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17.8万元。

92. 2011年7月19日至2015年3月22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古某某非法吸收存款85万元,退还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38.9万元,造成古某某损失36.1万元。

93. 2012年4月5日至2015年3月10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夏某丙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支付利息7.6万元,造成夏某丙损失12.4万元。

94. 2013年10月18日至2015年3月18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冯某某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利息3.4万元,造成冯某某损失6.6万元。

95. 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3月30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岑某某非法吸收存款5万元,造成岑某某损失5万元。

96. 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20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李某戊非法吸收存款5万元,造成李某戊损失5万元。

97. 2013年11月5日至2015年3月5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宋某乙以2%月利息吸收存款12万元,支付利息3.12万元,造成宋某乙损失8.88万元。

98. 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3月28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周某己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利息2.6万元,造成周某己损失7.4万元。

99. 2013年7月17日至2015年3月17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夏某丁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利息4万元,造成夏某丁损失6万元。

100. 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3月21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郭某某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利息1.6万元,造成郭某某损失8.4万元。

101. 2013年3月11日至2015年3月11日,徐某甲支付2.5%月利息为引诱,向蒋某甲、刘某丁非法吸收存款35万元,支付利息20.62万元,造成蒋某甲、刘某丁损失14.38万元。

102. 2014年2月24日至2015年3月24日,徐某甲支付2.5%月利息为引诱,向唐某丙非法吸收存款7万元,支付利息1.82万元,造成唐某丙损失5.18万元。

103. 2014年2月24日至2015年3月24日,徐某甲支付2.5%月利息为引诱,向唐某丁非法吸收存款4万元,支付利息1.04万元,造成唐某丁损失2.96万元。

104. 2013年12月9日至2015年3月24日,徐某甲支付2.5%月利息为引诱,向姚某某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退还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6万元,造成姚某某损失4万元。

105. 2013年8月16日至2015年3月16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夏某戊、夏某己非法吸收存款13万元,退还本金8万元,支付利息2.06万元,造成夏某戊、夏某己损失2.94万元。

106. 2013年5月21日至2015年3月21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曹某某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支付利息8.8万元,造成曹某某损失11.2万元。

107. 2012年7月30日至2015年3月30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周某庚非法吸收存款24万元,退还本金4万元,支付利息13.14万元,造成损失6.86万元。

108. 2013年1月5日至2015年3月5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杜某某非法吸收存款120万元,支付利息51.3万元,造成杜某某损失68.7万元。

109. 2014年5月12日至2015年3月12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马某某非法吸收存款16万,马某某从中获取利息3.2万元,造成马某某损失12.8万元。

110. 2014年8月18日至2015年3月19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毕某某非法吸收存款38万元,支付利息4.96万元,造成毕某某损失33. 04万元,

111. 2013年3月6日至2015年4月6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周某辛非法吸收存款5万元,支付利息2.5万元,造成周某辛损失2.5万元。

112. 2012年7月15日至2015年4月15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曾某丁、刘某戊非法吸收存款25万元,支付利息14.3万元,造成曾某丁、刘某戊损失10.7万元。

113. 2012年7月20日至2015年3月20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叶某某非法吸收存款23万元,退还本金13万元,支付利息7.96万元,造成叶某某损失2.04万元。

114. 2013年2月5日至2015年2月30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罗某庚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退还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9.2万元,造成罗某庚损失0.8万元。

115. 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1月1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齐某某非法吸收存款40万元,支付利息2.8万元,造成齐某某损失37.2万元。

116. 2012年7月19日至2015年3月19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余某某非法吸收存款40万元,退还本金25万元,支付利息8.46万元,造成余某某损失6. 54万元。

117. 2013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25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蒋某乙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利息4.8万元,造成蒋某乙损失5.2万元。

118. 2013年8月7日至2015年3月7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谢某丙非法吸收存款7万元,退还本金4万元,支付利息2.34万元,造成谢某丙损失0.66万元。

119. 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3月21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蒋某丙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利息2万元,造成蒋某丙损失8万元。

120. 2014年9月15日至2015年4月15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查某乙非法吸收存款25万元未归还,查某某从中获取利息3.3万元,造成查某乙损失21.7万元。

121.2012年10月30日至2015年3月20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梁某某非法吸收存款25万元,支付13.56万元,造成梁某某损失11.48万元。 

122.  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候某某非法吸收存款5万元,支付利息0.7万元,造成候某某损失4.3万元。

123. 2014年2月19日至2015年3月19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蒋某丁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支付利息5.2万元,造成蒋某丁损失14.8万元。

124. 2012年10月25日至2015年3月25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盛某某非法吸收存款66万元,支付利息31.28万元,造成盛某某损失34.72万元。

125. 2013年9月29日至2015年2月29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陆某某非法吸收存款5万元,支付利息1.7万元,造成陆某某损失3.3万元。

126. 2012年8月20日至2015年3月20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张某己非法吸收存款30万元,退还本金5万元,支付利息15.6万元,造成张某己损失9.4万元。

127. 2012年11月19日至2015年3月19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张某庚非法吸收存款90万元,归还本金40万元,支付利息27.3万元,造成张某庚损失22.7万元。

128. 2014年5月27日至2015年2月27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张某辛非法吸收存款7万元,支付利息1.26万元,造成张某辛损失5.74万元。

129. 2013年9月10日至2015年4月10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何某丙非法吸收存款5万元,支付利息1.9万元,造成何某丙损失3.1万元。

130. 2013年4月7日至2015年3月7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张某壬非法吸收存款30万元,支付利息13.8万元,造成张某壬损失16.2万元。

131. 2013年8月5日至2015年4月5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赵某甲非法吸收存款15万元,支付利息5.7万元,造成赵某甲损失9.3万元。

132. 2012年12月14日至2015年4月14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赵某乙非法吸收存款12万元,支付利息6.04万元,造成赵某乙损失5.96万元。

133. 2012年8月10日至2015年3月14日,徐某甲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黎某某非法吸收存款80万元,退还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16.2万元,造成黎某某损失53.8万元。

134.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12月,徐某甲支付3.5%月利息为引诱,向王某戊、罗某辛、黄某乙非法吸收存款35万元,支付利息得了4.55万元,造成王某戊、罗某辛、黄某乙损失30.45万元。

135. 2013年1月31日至2015年3月15日,徐某甲支付3.5%月利息为引诱,向王某己非法吸收存款46万元,归还本金5万元,支付利息14. 08万元,造成王某己损失26. 92万元。

136. 2012年3月30日至2015年2月30日,徐某甲支付3.5%月利息为引诱,向陈某甲法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利息9万元,造成陈某甲损失1万元。

137. 2011年10月26日至2015年6月29日,徐某甲支付3.5%月利息为引诱,向蒋某戊非法吸收存款110万元,退还本金62.5302万元,支付利息35.46万元,造成蒋某戊损失12.0098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记账笔记本、公章等物品;

2.书证:抓获经过,徐某甲账本整理打印提供的账目、人口信息、收条、股权投资、担保承诺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陈某乙、查某甲、何某乙等137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不具备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资质,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资金,并承诺按照2%至3.5%的高额月利息为回报,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137人,吸收金额高达3317万元,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仕红

2019年8月29日

附件:

    1.被告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散件47页。

    3.附: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简易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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