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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58********,汉族,高中文化,沭阳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住江苏省沭阳县**街道**大厦**幢**单元**室。被告人徐某甲曾因赌博,于2012年10月2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3000元;现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沭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沭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宿迁市检察院指定管辖,2020年1月6日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甲,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6日、4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20日复报至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公司注册成立于2004年7月30日,周某某任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10月24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而债转股,董事长、总经理变更为杨某某,被告人徐某甲、马某某(已提起公诉)等人均为股东。2015年4月10日,经股东会议决定,马某某任执行董事。后马某某任命被告人徐某甲为副总经理,负责沭阳县**花园小区。

2014年至2018年期间,**公司因债务原因,其开发的沭阳县**花园小区大量房屋被沭阳县人民法院查封。被告人徐某甲等人明知房屋被查封,仍先后将22套房屋对外出售或出具上房单给他人。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银行转账记录、上房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庄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瑞呈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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