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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76********,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02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7日,维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民警到维西县**乡**村**组了解相关情况,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将一支疑似枪支上交治安大队民警。2020年10月20日,迪庆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甲上交的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枪支的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迪公司鉴字【2020】292号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徐某甲主动上交枪支,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映泽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870****。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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