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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在福建省长汀县城以人民币400元左右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射钉枪一支,并存放于其在宁化县**镇**村**号的家中仓库内。其后,被告人徐某甲将该枪用于驱赶田间野猪。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徐某甲到宁化县公安局治平派出所主动上缴其非法持有的射钉枪,该射钉枪被宁化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徐某甲所持有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被告人徐某甲于2020年1月16日向宁化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钉枪照片等物证;2.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徐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6.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照片、尿液提取记录、现场检测报告等勘验检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欣

检察官助理:邹艳华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35841****;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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