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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非法狩猎案)_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南县,住商南县**镇**社区**组,农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徐某甲在位于商南县金丝峡镇太子坪社区陆督堂组土丈沟其家水池边(距离金丝峡景区国际大酒店专用公路553米,距离通组水泥路994米)的禁猎区内,非法使用自制的猎套,于2020年1月23日猎杀猪獾一只,经鉴定,价值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现场勘查;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野生陆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狩猎的通告;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徐某乙证言;被告人徐某甲供述;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在禁猎区内非法使用自制的猎套猎杀猪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玉进

2020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2467****;

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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