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209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1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暂住张家港市**镇**村**菜场(户籍所在地为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2011年12月因非法行医被张家港市卫生局没收药品及器械,罚款人民币5000元;2012年1月因非法行医被张家港市卫生局没收药品及器械,罚款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徐某甲曾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2年11月23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5月19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先后2次因非法行医被张家港市卫生局行政处罚且被判处刑罚的情况下,仍于2020年5月14日、15日下午在张家港市**镇**菜场东侧民房内从事为他人打针、挂水等非法行医活动,被当场查获。
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药品、手机(照片)等物证;
2.扣押清单、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何某某、徐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站阳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在张家港市其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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