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564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4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长兴县**乡**村**号。2019年2月18日因非医师行医被长兴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2019年8月21日因非医师行医被长兴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曾于2019年2月18日因非医师行医被长兴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2019年8月21日因非医师行医被长兴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2020年1月6日,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在长兴县**乡**村**号场所内帮王某某看病诊疗时,被长兴县卫生健康局当场查获。长兴县卫生健康局现场收缴奥美拉唑肠溶胶囊、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药品、器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药品、器械等书证、物证;
2、证人徐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新航
检察官助理:周佳丽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358727****)。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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