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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非法采矿案)_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孝昌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孝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份,被告人徐某甲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批准,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孝昌县经济开发区**社区一铁路工区院内开采建筑用河砂1299立方米,经鉴定,涉案价值为1286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采砂拖运用的挖机、货车以及开采现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孝昌县河砂资源管理办公室证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袁某某、徐某乙、王某某的证言;4.湖北省核工业地质调查院关于孝昌县徐河社区徐某甲无证开采建筑用河砂矿矿产资源储量调查报告、孝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涂耀光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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