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丰检一部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吉林省长春市,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6月20日被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东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9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东丰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甲于2017年3月27日,在东丰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每天300 元人民币的价格,租赁牌号为吉AB****黑色迈腾轿车一辆,并以该车作为自有车辆进行质押,向范某某借款11 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其父徐某乙所欠的银行贷款。骗得借款后,关闭手机,失去联系。案发后,徐某甲与范某某家属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供述;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据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兴华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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