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二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徐某,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0204197305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在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团结新村*****,现住址在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利华锦绣家园*幢*单元*室。被告人徐*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被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9月26日,被告人徐某分别在本市香樟花园小区、镜湖区人民法院门口两次盗窃电动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2日上午,被告人徐某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门口,盗窃爱玛牌电动车一辆,后将电动车藏匿在芜湖市镜湖区利华锦绣家园小区内。
2、2020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徐某在芜湖市镜湖区香樟花园小区4幢楼道口,盗窃一辆麦德发牌电动车,后将电动车藏匿在芜湖市镜湖区利华锦绣家园小区内。
经芜湖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3135元。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徐某在芜湖市镜湖区利华锦绣家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 被害人王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5. 鉴定意见;
6. 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价值共计人民币313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本院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茂林
检察官助理:陈跃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被羁押在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光盘一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