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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现暂住莱西市**,无业。2018年1月26日因盗窃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9月18日因盗窃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莱西市威海**路一手机店内,盗窃模型机一部。

2、2019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窜至莱西市**街道**路香格丽苑小区,将段某波停放在小区14号楼2单元楼下小底屋门口的一辆二轮电动车(红色海德曼牌自行车式二轮电动车,型号:世博星,车架号:110439043,电机号:Y211020168,电瓶:48V-12A)盗走。

3、2019年11月6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酒后在莱西市**街道**村**号,将柳某华放在租房处的一双安踏运动鞋盗走。

经莱西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查获经过;2.物证、书证;3.失主陈述、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6.扣押、发还清单;7.指认现场笔录;8.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部分赃物追回返还,建议对其在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良

2020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徐某现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换押证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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