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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诈骗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号 

  被告人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区,住上饶市***********室,2005年1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3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因2020年2月21日至3月16日疫情期间没有收入来源,生活拮据,便利用曾经卖过二手车的经验,通过微信联系高某等三人,虚构其有二手车要卖的事实,多次骗取高某等3人的购车定金共计5500元人民币,而后将高某等人的微信拉黑或拒接电话,拒不归还定金。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徐某用微信(微信号为

xid_im6bxcjl0kt022,昵称:A风云二手车)添加高某的微信(微信号:******1992 ****,昵称称:****高)为好友,在微信上向高某谎称其有一辆14年起亚KS 二手车卖,并将网上下载的二手车照片发给高某,以骗取高某的信任,双方以67000元成交该车,高某按被告人徐某要求,支付1000元购车定金给徐某。

2、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徐某利用微信(微信号:

wxid_im6bxcjl0kt 022,昵称:A风云二手车)联系高某,谎称其有一辆09年的日产骥达二手车要卖,并把网上下载的车辆照片发给高某看,以骗取高某的信任,双方以21000元成交该车,高某按徐某要求,支付1000元给徐某。

3、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徐某又用微信号为X138********(昵称:风)联系高某,谎称有一辆12年的丰田卡罗拉二手车卖,并把车辆照片发给高某看,双方以41000元成交,高某按徐某要求,支付1000元购车定金给徐某。

4、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徐某用微信(微信号

wxid_im6bxcjl0kt 022,昵称:A风云二手车)联系王某某(微信W139********,昵称:****车业),谎称其现有一辆14年的起亚KS的二手车需要销售,并把车辆照片(照片是在网上下载的与之前发给高某的起亚KS 车辆照片是一样的)发给王某某看,以取得王某某的信任,双方以65000元交易该车,按徐某的要求,王某某用微信转账1000元购车定金给被告人徐某。

5、2020年2月底,被告人徐某用微信(微信号:

X138********,昵称:风)联系刘某(微信号:**********wcl23 ,昵称:东北二手车),谎称其现3辆二手车要卖,一辆日产骥达卖21000元、一辆日产丰田凯美瑞卖36000元、一辆日产骊威卖35000元,并把在网上下载的车辆照片发给刘某看,以取得刘某的信任,双方谈好成交该3 辆二手车价格后,按徐某的要求,对方支付3辆二手车的购车定金,每辆500元,3辆共计1500元的购车定金,刘某用微信转账1500元的购车定金给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共计5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自首。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红霞

检察官助理:曾淑琴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告人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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