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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3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陕西省西安市中医院护士,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村小区**号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自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8月,被告人徐某多次以快递邮寄的方式向李某某、崔某某、杨某某售卖大麻,获利人民币141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1月3日,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徐某,后徐某以每克14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10克大麻叶,得款人民币1400元。

二、2019年4月20日,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徐某,后徐某以每克15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10克大麻叶,共计人民币1500元。

三、2019年7月8日,崔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徐某,徐某以每克160元的价格向崔某某出售30克大麻叶,得款人民币4800元。

四、2019年7月28日,崔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徐某,徐某以每克160元的价格向崔某某出售10克大麻叶,得款人民币1600元。

五、2019年8月3日,杨某某(未成年)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徐某,徐某以每克16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出售10克大麻叶,得款人民币1600元。

六、2019年8月5日,崔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徐某,徐某以每克160元的价格向崔某某出售10克大麻叶,得款人民币1600元。

七、2019年8月22日,杨某某(未成年)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徐某,徐某以每克16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出售10克大麻叶,得款人民币1600元。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瓦窑村小区9楼4门601号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其家中查获疑似大麻物品1包,重9.37克。经检验,被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号及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单及转账截图、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说明;

2、证人崔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搜查笔录、称重笔录;

4、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明知大麻叶是毒品而多次向多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盛继彬

检察官助理王晓敏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_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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