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3198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养殖户,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小区**号**单元**室,现住烟台市牟平区**街道办事处**村。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本院决定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逮捕;同年3月10日经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同年4月9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为非法牟利,于2017年3月14日至2019年1月9日间先后多次到烟台市牟平区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烟台市牟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开具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6张,金额合计 5013516元,将发票非法出售给夏某甲(另案处理)后虚开给辛集市**服装有限公司、蠡县**服饰有限公司等企业,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有证人夏某乙、都某某等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法院
检察官:曲学淳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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