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曾用名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号,农民,系渭南****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于2009年1月14日在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分局登记注册渭南****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任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成立后,被告人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通过设立代办站,由站干在临渭区向群众宣传和吸收公众存款,承诺随存随取、还本付息。经鉴定:渭南****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2012年6月至2014年12月吸收存款本金共计5159900元,截止2015年1月未兑付金额为17535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工商登记基本情况;归案证明;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雷毛莉
(院印)
附:
1.被告人徐**现羁押在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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