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何登伟,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92********,汉族,中专文化,遵义市**局**大队**中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梓馨,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91********,汉族,大专文化,遵义市**局**大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小区**期**栋**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社区**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明,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8********,汉族,大专文化,遵义市**局**大队**中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登伟、徐梓馨、朱明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何登伟利用其在遵义市**局**大队**中队工作之便,私自使用民警的数字证书,非法查询他人车辆档案信息(内含:车牌号码、车架号、车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或分别通过被告人徐梓馨、朱明等人查询他人车辆档案信息,并以30-60元/条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某(另案处理)。期间,被告人何登伟非法获利人民币约14万余元。
2.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徐梓馨利用其在遵义市**局**大队工作之便, 私自使用民警陈某某的数字证书,非法查询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车辆档案信息(内含:车牌号码、车架号、车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并通过被告人何登伟,以25-30元/条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某。期间,被告人徐梓馨非法获利人民币约11万余元。
3.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朱明利用其在遵义市**局**大队工作之便,私自使用民警赵某某、廖某某的数字证书,非法查询曾某某等人的车辆档案信息(内含:车牌号码、车架号、车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并通过被告人何登伟,以25-30元/条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某。期间,被告人朱明非法获利人民币约54000余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何登伟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何登伟、徐梓馨、朱明分别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机动车档案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吴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登伟、徐梓馨、朱明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登伟、徐梓馨、朱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飞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登伟、徐梓馨、朱明现均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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