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986号
被告人徐梦梦,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8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野县前高庙乡**村**组**号。2017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7月11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梦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徐梦梦至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岷山路御皇会足浴店门口停车场,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宝马牌轿车后备箱内背包一个,内有宝诗龙牌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6 800元)、钓鱼台卷烟4盒(价值共计人民币160元)、利群(软长嘴)4盒(价值共计人民币140元)、苹果AIR PODS 2无线耳机1副(价值人民币717元)、驾驶证1本、LV牌钱包1个、现金人民币300元、身份证1张、银行卡4张、钥匙1串等财物。
案发后,宝诗龙牌戒指、驾驶证、钥匙、苹果AIR PODS 2无线耳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宝诗龙牌戒指(照片)等;
2.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华等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梦梦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被告人徐梦梦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梦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梦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该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梦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梦梦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梦梦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浪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梦梦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