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徐梦,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95********,汉族,初中肄业,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住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月12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梦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7月6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5月21日、8月6日重新移送本院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分别于2020年6月21日、9月6日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徐梦在网络游戏中与被害人林某某相识后,虚构其名下有公司、家里有产业的富人形象,与被害人林某某以恋人的方式交往。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以投资、资金周转等借口为由让被害人林某某通过信用卡套现、在微粒贷、360借条、借呗等多个贷款平台上借款的方式借款给其使用,金额共计人民币493103.03元。2019年7月,被告人徐梦与被害人林某某交往期间,通过社交平台陌陌与被害人徐某甲相识,后被告人徐梦同样虚构其名下有公司、房产、客栈、家里有产业的富人形象,与被害人徐某甲以恋人的方式交往。在邀请被害人徐某甲至丽江市游玩期间,被告人徐梦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游戏账户里面需要充值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甲人民币279876元。
被告人徐梦将诈骗的钱用于网络游戏充值、网络博彩以及日常开销的方式挥霍。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徐梦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身份信息、到、破案经过、工商信息、消费金额确认表、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银行流水、对账单、审计报告等书证;2. 辨认笔录;3.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手机消费记录截图等视听资料;4. 证人袁某某、胡某某、郑某某、闫某某、徐某乙、徐某丙的证言;5.被害人林某某、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6.被告人徐梦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在同一时期以恋人的方式与多名被害人交往,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先后骗取两名被害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新艳
检察官助理:王俊阳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徐梦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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