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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森根盗窃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徐森根,男,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乐平市**街道办事处****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2018年1月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8年5月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乐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森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徐森根窜至乐平市洎阳街道办事处**菜市场,趁被害人陈某某和穿毛领棉袄老人不备之机,用镊子先后伸进两人上衣口袋进行扒窃,未盗得财物,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森根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森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森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艳芳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森根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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