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徐欢,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镇**行政村**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丽丽,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镇**行政村**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欢、胡丽丽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欢、胡丽丽二人经预谋,于2018年7月到2019年3月上旬、2019年9月到2019年12月23日在天津市武清区***超市回收纸皮的过程中,使用遥控器降低纸皮称量的显示值,隐瞒纸皮的真实重量,多收货少付款,多次骗取该超市纸皮货款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根据天津市武清区计量所检定实验,按动该遥控器C键一次电子秤显示数值较真实值下降40%。另查明,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徐欢、胡丽丽二人使用上述手段导致该超市回收纸皮的称量价值与实际价值相差人民币2万余元。
被告人徐欢于2019年3月中旬到2019年8月在天津市武清区***超市回收纸皮的过程中,采取上述手段多次骗取该超市纸皮货款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被告人徐欢、胡丽丽二人被当场抓获,已经赔偿该超市损失,并取得该超市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子称、遥控器等作案工具;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欢、胡丽丽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电子称计量检定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欢、胡丽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欢、胡丽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遥控器降低纸皮称量显示值,多收货少付款,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欢、胡丽丽多次实施诈骗,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具有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欢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胡丽丽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家祥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欢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被告人胡丽丽现在天津市**区***镇**里小区**号楼*门***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3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各1份、换押证1份;
4. 补充材料1册;
5. 随案移送:光盘7张、律师手续1份、遥控器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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