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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正交通肇事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292号

被告单位连云港**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单位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法定代表人徐正。

诉讼代表人徐某乙,1968年**月**日出生,联系电话1377543****。

被告人徐正,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7********,汉族,大专文化,连云港市**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队。被告人徐正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正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正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韩某甲近亲属等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正,听取了值班律师、韩某甲近亲属等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被告单位**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徐正,经营范围为玩具礼品等业务。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该公司拖欠成某某等13名人员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43362.1元,被告人徐正为逃逸支付,频繁更换手机号码、关机或者不接电话。2019年7月1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公司下达连赣人社察令字[2019]第54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同时将法律文书以张贴在生产经营场所、微信、短信等方式送达,要求该公司在当2019年7月4日前支付成某某等13人工资,但被告单位**公司拒不整改。 

案发后,被告单位**公司支付拖欠成某某等13名人员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43362.1元。

被告人徐正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涉嫌犯罪移送书、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调查报告、华源公司连赣人社察令字[2019]第54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表等书证; 

2.被害人成某某、唐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徐正供述和辩解。 

(二)交通肇事

2020年3月8日15时55分,被告人徐正驾驶苏G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连云港市赣榆区厉墩线由南向北行驶至8km+300米处时,撞到驾乘电动三轮车的韩某甲及韩某乙,致韩某甲死亡、韩某乙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正离开现场。经鉴定,韩某甲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腹腔盆腔闭合性损伤而死亡,经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正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正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苏G1****号小型普通客车;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等书证;

3.证人韩某甲、韩某乙证言;

4.被告人徐正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赣公物鉴(病理)字[2020]2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527号、528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连云港正大司法鉴定中心(2020)痕微鉴字第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查、扣押笔录;

7.事故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徐正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正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鉴于被告人徐正具有自首、坦白、归案后及时支付被害人工资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正有期徒刑四年,被告单位连云港**玩具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通吉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正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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