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徐正超,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泗阳县**镇**村**组。被告人徐正超曾因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于1990年11月10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又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12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因盗窃,于2014年10月3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徐正超现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正超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晚21时许左右,被告人徐正超至泗阳县**镇**村**组,进入被害人黄某甲堂屋西边卧室内,采用捂嘴、恐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黄某甲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徐正超的供述和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勘验等笔录。
7.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接处警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正超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凌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徐正超现被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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