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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徐某,曾用名徐小辉,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2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住**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3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8日,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8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世纪城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10时左右,被告人徐某乘C13路公交车行至昆明市**路世纪城站时,趁被害人罗某某不备,用刀片将罗某某外衣左侧口袋划破,将其装在外衣口袋内的一部华为畅享9手机盗走。被告人徐某在离开现场时,被被害人发现并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9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扒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猛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_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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