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1〕Z68号
被告人徐永来,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毕节地区****自治县**镇**村**组。2017年11月17日因盗窃罪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3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永来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早上6点左右,被告人徐永来在闽侯县**镇**村**路街**号楼**楼暂住处内,趁室友向某某睡着之机,将其放在床头柜充电的一部蓝色OPPOReno手机偷走,后将手机以800元的价格卖给****通讯手机店。该手机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1785元。
被告人徐永来于2020年11月3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二手手机买卖协议书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永来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6.鉴定意见: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其他证明材料:抓、破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永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永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8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永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永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徐永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世生
检察官助理:高小燕
2021年3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徐永来被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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