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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永生、黄健等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徐永生,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住启东市**镇**巷**号。被告人徐永生曾因赌博,于2000年7月2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徐永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健,绰号“大毛”,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黄健曾因赌博,于2017年9月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黄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春萍,绰号“二毛”、“啷啷”,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春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永生、黄健、黄春萍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2月18日期间,被告人徐永生伙同黄健、黄春萍、陆某甲(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在本市**镇**巷**号二楼徐永生住处、**镇**花苑**号楼**室开设百家乐网络赌场供赌客赌博,从中赚取洗码量的1.15%返水(洗码费)作为抽头渔利,并约定分成。其中被告人徐永生提供先前投入资金、提供赌博场所、招揽赌客,被告人黄健现场为赌博操盘结算赌资,被告人黄春萍提供先前投入资金,陆某甲招揽赌客,黄某某联系上家顾某甲(另案处理)获取赌博使用的会员账号和密码、兑换筹码、结算获利。2019年12月6日左右,被告人黄健、黄春萍等人与陆某甲为利益发生矛盾,陆某甲撤股离开后被告人黄健、黄春萍等人又拉董某某(另案处理)入伙,并约定分成,安排由董某某登陆赌博账户、赌场操盘等。该期间被告人徐永生、黄健、黄春萍等人招揽赌客张某某、顾某乙、徐某某、蔡某某、刘某某、陆某乙等人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其中2019年12月2日至12月9日的洗码量为人民币7113460元,抽头渔利人民币8万余元;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18日的洗码量为人民币400余万元,抽头渔利人民币4.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扣押的作案用手机、电脑等物证;

2.启东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调取的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顾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永生、黄健、黄春萍及另案处理陆某甲、董某某、顾某甲、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6.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微信支付电子数据、手机检查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永生、黄健、黄春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百家乐设置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永生、黄健、黄春萍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永生、黄健、黄春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永生、黄春萍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春萍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昕炘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永生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被告人黄健、黄春萍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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