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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洪月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徐洪月,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被告人徐洪月曾因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11月26日被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因赌博,于2011年7月2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新南派出所罚款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徐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洪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洪月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洪月,听取了辩护人刘辉、被害人徐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徐洪月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小区,翻墙进入徐某甲的家中,窃得二楼卧室里玉石项链3条、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1条、黄金挂件1个、手镯1个、手表1块、现金人民币40000元。经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6047元。

被告人徐洪月家人已代为退赔人民币25000元,其银行账户被冻结人民币12000元。被盗财物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发还圆玉2个、手镯1个、玉珠1个、小布袋1个、手表1块、玉坠1个、黄金手链1条、黄金吊坠1条、黄金项链1条

2.书证: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银行明细清单、保险柜相关图片、监控视频说明;

3.证人徐某乙、魏某某、黄某某、孙某某、王某某证言;

4.被害人徐某甲、朱某某陈述;

5.被告人徐洪月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证中心赣价认定[2019]35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

7.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洪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两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洪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贤亮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洪月现羁押于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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