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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海东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徐海东,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6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街**小区**号,住址同户籍地一致。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9月26日被银川市原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强奸罪,于1991年2月27日被原银川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25日被原银川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6日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1月6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7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海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徐海东至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建发现代城楼下向东30米处的马路边,盗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蓝黑色捷安特牌公路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700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徐海东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海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海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海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海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海东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华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海东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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