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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海祥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徐海祥,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村**组,住湖北省武汉巿洪山区**小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7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海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8时36分许,被告人徐海祥窜至洪山区青菱街东澜岸步行街,趁行人聂某某不备,从其口袋内扒得oppo牌Reno Z型手机一部。

2019年11月9日18时53分左右,被告人徐海祥窜至武汉市洪山区**大学南门对面的东澜岸中百罗森便利店旁道路,趁行人梁某某行走不备之机,从其外衣口袋内扒走oppo牌R17型手机一部。

被告人徐海祥后被查获归案,所盗手机均未追回,经物价部门鉴定,所盗手机价值人民币合计22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材料、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归案及破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梁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鲁某某的证言;4.武汉市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徐海祥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海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海祥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海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小竹

2020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海祥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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