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19〕622号
被告人徐涛,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4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镇**村**号。被告人徐涛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4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镇**村**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端某某,绰号“端小伢”,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4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区**城**栋**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区**村**号)。被告人端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涛、陈某甲、端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晚11时许,被告人徐涛给被害人黎某某女朋友王某某发送微信被被害人黎某某发现,后双方在电话中发生口角,约定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新车站门口打架,被告人徐涛、陈某甲、端某某等人持木棍、铁棍等物品在该车站附近殴打了被害人黎某某、韩某某。经鉴定,被害人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8月1日、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徐涛、端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8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前往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永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端某某赔偿被害人黎某某、韩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黎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涛、陈某甲、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物证鉴定室制作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涛、陈某甲、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共同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嵚
2019年12月17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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