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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涛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二部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徐涛,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9001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住新疆石河子市**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涛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涛以1.5万元之价帮人运输毒品从云南普洱至重庆,2019年5月18日,徐涛吞服毒品后,乘车从普洱前往昆明。5月19日从昆明乘坐云A*****号车行至昭通市江底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从其体内排出毒品58颗,经称量、鉴定,徐涛所吞服毒品为海洛因,平均含量为52.3%,净重349.37克。到案后,徐涛如实供述了罪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徐涛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涛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涛到案后如实供述罪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涛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俊轶

2019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徐涛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随案移送手机、毒品包装物等物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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