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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润权、麦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徐润权,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巷**号。2001年11月19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2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15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3年12月3日减刑释放;2015年7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7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麦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2006年9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07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润权、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2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2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徐润权、麦某某购买了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毒品海洛因用于贩卖。2019年11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徐润权与梁某某经电话联系,约定在本区夏园街道夏园公园新乐家超市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交易毒品海洛因1包,后被告人徐润权指派被告人麦某某携带毒品前往现场交易。18时许,被告人麦某某到达上址,与梁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公安机关当场缴获交易的毒品1小包(净重0.2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和毒资人民币300元,另外还从被告人麦某某身上缴获毒品2小包(净重共3.81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徐润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润权、麦某某的供述;2.证人梁某某、钟某某的证言;3.手机通话清单等书证;4.辨认笔录;5.称量取样笔录及鉴定意见;6.搜查材料及扣押物品清单;7.现场勘验材料;8.视听资料;9.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10.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润权、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润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润权、麦某某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麦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润权、麦某某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5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285号《量刑建议书》5份。

4.本案扣押被告人徐润权、麦某某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视听资料:讯问、抓获、搜查同步录音录像光碟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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