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885号
被告人徐淑华,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2020年6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新干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淑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3日8时许,被告人徐淑华在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欢乐大世界门口,向刘某某出售了500元的毒品冰毒,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徐淑华支付了毒资。
2、2020年7月8日晚,被告人徐淑华向余某某出售了两次毒品,一次600元,一次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
2刘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淑华;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淑华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淑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淑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晓扬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淑华现羁押于新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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