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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清林、信某某等人敲诈勒索、盗窃、包庇案)_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木检一部刑诉〔202016

被告徐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71952********,汉族,大学文化,黑龙江省木兰县****退休**,住黑龙江省木兰县****1989105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8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黑龙江省木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912日经本院以敲诈勒索罪包庇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木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7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木兰县**镇**街。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黑龙江省木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以敲诈勒索罪、包庇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木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71982********,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木兰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黑龙江省木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木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佟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71983********,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木兰县**镇**村农民,住该村。 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包庇被黑龙江省木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木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包庇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佟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犯罪

1.2017年4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告人信某某以原木兰县****村**被害人蒋某甲(男,58岁)在木兰县******屯大河边将24亩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向林业部门举报相要挟,向蒋某甲索要人民币50,000元,如蒋某甲给其此款二人将不再举报蒋某甲。蒋某甲找到宫某某帮助其和徐某某、信某某讲情降低数额,宫某某找到信某某、徐某某讲情,徐某某同意将价格降到人民币7,000元,蒋某甲出于恐惧心理将人民币7,000元通过宫某某和黄某某交给信某某。

2.2018年7月份,徐某某、信某某受孟某某的委托举报蒋某甲毁林开荒的问题,徐某某、信某某得知蒋某甲有毁林开荒的行为后,以蒋某甲毁林开荒向林业部门举报相要挟,向蒋某甲索要人民币60,000元至人民币70,000元,蒋某甲称其没那么多钱,信某某告知其至少要人民币10,000元。之后蒋某甲找到徐某某协商,徐某某告知其至少要几万元,最后徐某某同意蒋某甲拿人民币20,000元。2018年8月份,蒋某甲在哈尔滨住院期间信某某给其打电话索要钱财,蒋某甲出于恐惧心理在哈尔滨市**路和**街交叉口处将人民币1,500元交给信某某。

3.2009年期间,信某某得知木兰县****村原**被害人陈某某(男,64岁)将**村140土地亩地变相卖给蒋某乙抵**村欠蒋某乙的欠款人民币60,000元一事后,多次到木兰县**镇人民政府闹事,以利用此事举报陈某某相要挟向陈某某索要财物,陈某某担心此事影响其工作,2019年7月24日,陈某某出于恐惧心理以**村村委会的名义与信某某私自签订了一份假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内容为将**村50亩土地的承包给信某某,土地由**村对外发包,每年付给信某某承包费人民币5,000元。自2013年至2018年共计支付给信某某人民币49,800元,信某某得到承包合同后同意不再告陈某某。2016年陈某某不再担任**,也没有再继续付给信某某的承包费。信某某伙同徐某某以不给承包款就告陈某某相要挟,继续多次找陈某某索要承包款。

信某某向他人索要财物人民币169,800元,共计索取人民币58,300元;徐某某向他人索要人民币120,000元,共计索取人民币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土地承包合同、情况说明等;

2. 证人宫某某、迟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蒋某甲、陈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徐某某、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视听资料录音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盗窃犯罪

1. 2018年11月份期间,在木兰县大贵镇民胜村大元宝屯南山2公里木兰县东风林场21林班1小班国有林地的参地边沟处,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其自家农用484四轮车将参地边沟处内的桦树、榆树、槐树等倒木装车拉回家其家中加工成木柈。

2. 2019年3月份期间,在木兰县大贵镇民胜村六面井屯南山2公里木兰县东风林场23林班9小班国有林地内,杨某某驾驶其自家农用484四轮车,将风吹倒的桦树、水曲柳等树木装车拉回家其家中加工成木柈。

杨某某将所盗窃的林木加工成木柈共计26.8绳。经物价部门作价:杨某某所盗窃林木加工成的木价值人民币8,040.00元。现26.8绳木柈已全部被木兰县森林公安局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权属说明等;

2. 证人王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木兰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5. 黑龙江省木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勘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三、包庇犯罪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在木兰县**镇**村**屯南山2公里木兰县**林场**林班**小班国有林地的参地边沟处和木兰县**镇**村**屯南山2公里木兰县**林场**林班**小班国有林地内,杨某某驾驶其自家农用484四轮车将林地内桦树、榆树、槐树、水曲柳等树木盗窃拉回其家中加工成木柈。因林业部门到杨某某家检查过木柈,杨某某的妻子被告人佟某某找到信某某问其怎么办,信某某告诉佟某某说木材是徐某某给他们的,之后信某某、徐某某、佟某某、杨某某共同商量如果来调查就说木材是徐某某给佟某某的,徐某某为杨某某、佟某某提供了一张加盖木兰县**乡**木器厂印章的虚假票据,证明杨某某、佟某某从其处拉走木材50米并交人民币500元运费。2019年7月21日,木兰县**局**林场接到举报人举报杨某某盗窃木材并将案件移交木兰县公安局森木公安局侦查。木兰县**局**林场和木兰县公安局森木公安局侦查此案过程中徐某某、信某某、佟某某均作出虚假证言称木材是徐某某送给杨某某和佟某某的,并向侦查机关提供虚假票据,向司法机关提供假证明帮助杨某某逃避法律追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收据、中国**银行入账汇款业务凭单等;

2. 证人徐某甲、徐某乙、韩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徐某某、信某某、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黑龙江省木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勘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信某某、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侦查,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在木兰县森林公安局抓获;被告人信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木兰县森林公安局抓获;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木兰县森林公安局抓获;被告人佟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木兰县森林公安局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敲诈勒索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信某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秘密窃取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信某某、佟某某明知杨某某盗窃林木,制作虚假票据,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帮助杨某某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包庇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信某某、佟某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徐某某、信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某对敲诈勒索犯罪不认罪,有前科,系主犯,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敲诈勒索一部分未遂,对徐某某敲诈勒索犯罪建议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对包庇犯罪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有前科,系主犯,对徐某某包庇犯罪建议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徐某某犯数罪,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四年六个月以上六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信某某敲诈勒索犯罪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敲诈勒索一部分未遂,系主犯,对信某某敲诈勒索犯罪建议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至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信某某包庇犯罪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系主犯,对信某某包庇犯罪建议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信某某犯数罪,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信某某有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至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系初犯,所盗窃木材已经被公安机关收缴,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九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系主犯,系初犯,建议判处被告人佟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霍平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通河县看守所;被告人信某某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通河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通河县看守所;被告人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黑龙江省木兰县**镇**村。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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