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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火明诈骗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公诉刑诉〔2019〕40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1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区**大街**号,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在进贤县永顺驾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担任教练时,以能为他人包过C1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祝某某、陈某某等人每人4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钱财,共计人民币214320元。骗得的钱被被告人徐某某用于赌博、还债及日常支出。

2019年8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江西省上高县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收据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祝某某、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人祝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火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43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路华

助理:付颖慧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进贤县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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