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照,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镇**村**组。2019年2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4日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照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2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4月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5日2时许,被告人徐照在广州市海珠区**街**巷**号**楼的出租内,因感情和经济纠纷与女友陈某某发生争执,遂用一条绿色编织腰带勒被害人陈某某的颈部,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符合被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徐照用手机拨打110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裤腰带等物证;
2.被告人身份材料等书证;
3. 证人钟某某等人证言;
4. 被告人徐照供述与辩解;
5.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 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照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照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乐
2019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照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3册、光盘13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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