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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燕飞盗窃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徐燕飞,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襄城县**镇**村,被告人徐燕飞2010年5月、2012年3月因盗窃被河南省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分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5月16日因盗窃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9月2日因盗窃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8年8月7日因盗窃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8年8月22日因盗窃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1月22日因盗窃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2月1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6月28日因盗窃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徐燕飞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日被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8月27日被张家港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5年5月18日被河南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8月19日被张家港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于2018年12月12日被张家港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9年4月29日被张家港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2019年5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燕飞2020 年3月24 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再次盗窃于2020年7月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张家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燕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燕飞至张家港市**镇**村**组**号,采取推门入室等手段进入被害人马某某租住地,从屋内床垫下窃得现金人民币2500余元。

2、2020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徐燕飞至张家港市**镇**区**组**号,趁隙进入一楼西侧被害人吕某某租住地,正在行窃时被吕某某当场抓获。

3、2020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徐燕飞至张家港市**镇**村**组**号北侧空地,采用拉车门的手段,从被害人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苏E6****的小型汽车内窃得1条红杉树香烟及现金人民币1300元。经鉴定,所窃香烟价值人民币150元。

4、2020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徐燕飞至张家港市**镇**村**组**号门口,趁隙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苏E6****的小型汽车内行窃时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徐燕飞盗窃作案四次,涉案价值人民币3950余元。

被告人徐燕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害人马某某、吕某某、钱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燕飞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燕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燕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燕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徐燕飞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燕飞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丙龙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燕飞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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