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燚麒,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连城县**镇**村**路**号。
被告人刘文珍,女,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627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连城县**镇**村**路**号。
被告人徐春生,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627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连城县**镇**村**路**号。
上述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燚麒、刘文珍、徐春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于2019年5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害人严某甲的老公严某乙因涉嫌诈骗罪被山东警方抓获。被告人徐燚麒、刘文珍、徐春生得知该情况后,对被害人严某甲谎称有关系,可以帮忙给严某乙办理取保候审甚至无罪释放。之后被害人严某甲在暂住处福州晋安区**镇**等地多次向被告人徐燚麒、刘文珍、徐春生账户转账,另还支付现金人民币20万元,让被告人跑关系。上述款项均被被告人徐燚麒等三人用于购买房产、装修房屋、购买车辆等挥霍一空。案发后,被告人徐燚麒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8万元。
经审计,自2018年2月至2018年9月被害人严某甲共向被告人徐燚麒、刘文珍、徐春生账户转账人民币389.1362万元。经查,严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0日被山东省菏泽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执行逮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严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徐燚麒、刘文珍、徐春生的供述;
4、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众环闽专字(2019)0107号专项审计报告;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燚麒、刘文珍、徐春生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达人民币409.136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何文骏
检察员:陈 冰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徐燚麒、徐春生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文珍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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