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294号
被告人徐爱金,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8198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湾**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郭延军,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茂远,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7198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常熟市琴川街道**家园**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任金标,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薇,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2198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花园**号**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吴盼盼,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梅清,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孙义鹏,辽宁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晶晶,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8********,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街道**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永超,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爱金、郑茂远、张薇、王梅清、李晶晶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7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徐爱金、郑茂远、张薇、王梅清、李晶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8年期间,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民间借贷为名进行非法放贷活动,推广“急借通”产品。具体操作模式为:**公司业务员负责招揽、接待借款人,**公司的风控员负责审核借款人信息后上报至**公司,**公司决定批款额度和还款期数后,由风控员和借款人签订虚增了咨询服务费、信用服务费等费用的虚高的借款协议,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借款人发放批款额度扣除保证金、平台管理费后的贷款资金。在借款逾期后,**公司、**公司的员工采用向借款人及其亲友群发催收短信、电话催讨、上门催讨等方式进行滋扰、纠缠,给借款人及其亲友施压从而催讨债务。
被告人徐爱金系**公司**事业部总经理,负责管理江浙皖地区的所有门店业务,被告人郑茂远系总经理助理,负责协助被告人徐爱金开展工作;被告人张薇系该事业部的区域总监,负责管理江苏、浙江部分门店业务;被告人王梅清系**公司的区域分控总监,负责管理浙江所有门店的风控审核工作(2017年4月开始);被告人李晶晶担任**司的区域法催总监,负责管理浙江、安徽所有门店的法催工作(2017年6月开始)。上述人员及其下属成员已经形成一个以被告人徐爱金、张薇、王梅清、李晶晶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2017年1月2018年期间,领导绍兴门店的员工通过上述方式骗取李某甲、李某乙等1700余名借款人钱款,诈骗既遂合计600余万元,诈骗未遂合计500余万元。其中2017年4月至2018年诈骗既遂合计400余万元,未遂合计516万元,2017年6月至2018年诈骗既遂合计300余万元,未遂合计40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爱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图片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牌、任命书、微信聊天记录、还款明细说明、法院起诉函、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刘某甲、吴某某、谭某某、金某某、刘某乙、谢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李某丙、任某某、赵某某、冯某某、高某某、许某某、邓某某、祝某某、胡某甲、郦某某、王某甲、单某甲的证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3、被害人王某乙、丁某某、张某甲、单某乙、潘某某、李某乙、李某丁、徐某某、董某某、张某乙、尉某某、杨某某、周某某、胡某乙、钟某某、孙某某、田某某、俞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徐爱金、郑茂远、张薇、王梅清、李晶晶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搜查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徐爱金、郑茂远、张薇、王梅清的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7、电子数据:客户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爱金、郑茂远、张薇、王梅清、李晶晶等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设置套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徐爱金、张薇、王梅清、李晶晶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被告人郑茂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分别属首要分子和主犯。被告人徐爱金、郑茂远、张薇、王梅清、李晶晶已经着手实行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犯罪未遂。案发后,被告人徐爱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栋女
2020年7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徐爱金、郑茂远、张薇、王梅清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晶晶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96505****;
2、移送公安侦查卷陆册、检察卷叁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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