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徐玉云,女,1973 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安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玉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集资参与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集资参与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2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长期以来,被告人徐玉云在淮安区**镇**街**号自家住宅,利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民间标会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营的会种有50元、100元、200元。在标会过程中,徐玉云担任牵头人,并制定会规,规定不同会种每月固定日期在上述地点竞标,每次得会人需依据不同会种向徐玉云缴纳手续费。后徐玉云宣传请会信息,邀请他人上会,并且放任他人传播自己的请会信息,在他人经会员介绍前来上会的时候,其也未拒绝。
截至案发,被告人徐玉云共向朱某甲、朱某乙、罗某某等87人吸收资金3508801元,徐玉云还款818000元,造成损失2690801元。另外,徐玉云亲属代为退款4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玉云个人信息表、会单复印件及对账表等书证;
2.集资参与人朱某甲、朱某乙、罗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徐玉云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玉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玉云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民间标会形式向社会公众变向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玉云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玉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宸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玉云现被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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