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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玉刚诈骗案)_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Z398号 

  被告人徐玉刚,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85********,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街**公寓****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徐玉刚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诈骗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玉刚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被告人徐玉刚以给被害人张某某安排内蒙古民族学院行政岗位的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9万元,案发前退还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6万元。

2.2019年10月7日、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徐玉刚以给被害人赫某甲的儿子赫某乙安排蒙西电力的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赫某甲人民币21万元。

3.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徐玉刚以给被害人牛某某的女儿安排呼和浩特市烟草局内勤岗位的工作为由,骗钱被害人牛某某人民币2万元。

4.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徐玉刚以给被害人李某某安排国药集团驻包头市蒙中医院的设备维护岗位的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6万元。

5.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徐玉刚以给被害人刘某甲的儿子刘某乙安排国家电网的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4.5万元。

被告人徐玉刚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立破案工作说明、欠条、收据、协议书、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及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玉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玉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共计人民币3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徐玉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秀玲

检察官助理:杨晓伟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玉刚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案卷肆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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