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33143号
被告人徐玉前,外号“**”,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75********,汉族,初中文化,职工,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中央**栋**单元。2015年2月10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收缴赌资人民币四百元。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德晋,男 ,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南昌县**镇**大道**号。2020年8月22日因赌博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安义县**路**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店铺。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南昌市罗家镇**村**自然村**号附**号。1999年10月22日因赌博被原南昌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治安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决定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玉前、李德晋、陈某某、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徐玉前、李德晋、陈某某及其辩护人、万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李德晋将被害人黄某某骗至南昌市青山湖区天祥大道附近“百中源制衣”厂旁由被告人徐玉前招募被告人陈某某、万某某等人组成的虚假赌场,以赌博为名,采取作假的方式,骗取黄某某人民币41万元(含虚假借款人民币15万元)。事后,李德晋分得人民币22.4万元(含虚假借款人民币15万元),陈某某、万某某各分得人民币300元。案发前,李德晋向黄某某退还人民币6.5万元。
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李德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9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万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9月29日,被告人徐玉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劣迹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玉前、李德晋、陈某某、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玉前、李德晋、陈某某、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玉前、李德晋、陈某某、万某某以虚假赌博的形式,骗取他人人民币34.5万元(其中15万元系未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徐玉前、李德晋、陈某某、万某某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徐玉前、李德晋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陈某某、万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徐玉前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李德晋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亦可适用缓刑;判处万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亦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珺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玉前、李德晋、陈某某现均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万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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