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徐玉金,女,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镇**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玉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15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被告人徐玉金在福州市鼓楼区**路**花园**号楼**室开设民间标会,通过口口相传等宣传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向被害人孙某某、周某某等30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753400元,造成被害人孙某某等人损失人民币608800元。
被告人徐玉金于2019年10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户籍材料、违法犯罪记录及到案经过,被害人报案登记表、会单材料;
2.被害人孙某某、周某某、金某某等30人的陈述;
3.被告人徐玉金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害人金某某、孙某某、周某某等人对被告人徐玉金的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玉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达753400元(造成损失608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强
林汀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玉金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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