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玉飞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 建 省 霞 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霞检公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徐玉飞(又名徐建生),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市**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5月23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2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4月22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06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11月1日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08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玉飞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时间从2020年3月4日至3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

2018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黄某某(已判刑)在霞浦县**街道**排档**过道卫生间门口,与黄某某因上厕所等琐事发生口角争执,并相互扭打,后黄某某的丈夫徐某某(已起诉)又与黄某某发生扭打,在被人劝开后双方各自离开。之后不久,黄某某等人在霞浦县**街道**酒楼附近一店铺内吃小龙虾,被告人徐玉飞、肖某某(已起诉)、徐某某、林某某(已判刑)等人也到达该店铺,双方又因之前的琐事继续争吵并相约在霞浦县某某街道某某厂斗殴,随即肖某某纠集了被告人徐玉飞、徐某某、林某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并准备了枪支、刀具,先行驾车到达霞浦县某某街道某某厂等候黄某某等人。黄某某随后驾驶奥迪Q5小车先后纠集了邱某某、陈某某(已判刑)等人,又驾车前往霞浦县某某小区门口,将事先准备好的砍刀放在奥迪车上,并叫刘某某(已判刑)先行前往某某厂打探情况,刘某某、“某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达某某厂后未发现肖某某等人,电话告知了黄某某。后黄某某、邱某某、陈某某等人驾车前往某某厂,被被告人徐玉飞、肖某某和徐某某等人驾车拦截,被告人徐玉飞持刀、肖某某持枪相继下车,并与黄某某、陈某某等人相互争吵,后肖某某开枪击中陈某某脚部,随后黄某某授意邱某某、刘某某等人持刀追砍肖某某,后邱某某、刘某某等人便跟随黄某某之后持刀追砍肖某某,在追砍的过程中黄某某被徐某某驾车撞伤,后双方相继离开某某厂。期间,林某某手持一把射钉枪、兰某某手持一根木棍,埋伏在斗殴现场附近欲参加斗殴。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某、陈某某的伤情属分别为轻微伤、轻伤二级;肖某某所使用的仿制枪支经鉴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刀具、枪支、车辆照片等物证。

2、福建省某某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某某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和某某市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提取笔录、霞浦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霞浦县公安局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登记表、福州市晋安区、马尾区和闽侯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肖某某、林某某、兰某某、林某某、黄某某、邱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谢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吴某某、郑某某、卢某某证言。

4、被告人徐玉飞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被告人、证人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7、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

二、开设赌场

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徐玉飞伙同肖某某等人在霞浦县**街道**村**自然村**民房、**自然村**、**村**自然村**、**村**等地开设赌场,提供场地和赌桌及牌九、骰子等赌具供他人以“拔杆”形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间,被告人徐玉飞有在赌场内收取头钱。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徐玉飞主动到福建省某某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投案,至同年10月28日被临时羁押于某某市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詹某某、龚某某、钟某某、阮某某、孙某某、雷某某、王某某、林某某、兰某某、林某某、徐某某、周某某、雷某某、雷某某、兰某某、刘某某、钟某某、兰某某、林某某证言。

3、被告人徐玉飞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证人辨认笔录。

5、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玉飞伙同他人持枪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二级和一人轻微伤;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和开设赌场罪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徐玉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玉飞在聚众斗殴和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孝权

                   

年三月十八日

附:1、被告人徐玉飞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十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