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徐玲,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起诉期间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徐玲通过朋友瞿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王某某,经两人口头商量,由王某某出资金徐玲出资源负责买卖煤赚取差价,所赚得的钱由王某某和徐玲二人平均分。后王某某出资九万余元与徐玲合伙做煤生意。徐玲用这九万余元资金先后拉了六车原煤到沾益花山卖到张某某的货场,一共卖得13万余元钱,徐玲转了3万余元钱给了王某某,余下的10万元钱被其转到赌场提供的一个叫“靳宗华”的农业银行卡里,徐玲在网上实施赌博违法行为(网上龙虎)将10万元钱全部输光。徐玲为了通过再次赌博扳本,就骗王某某拉煤还需10万元钱。2018年7月25日,王某某将10万元钱转到了徐玲提供给他的“靳宗华”的农业银行账户里。骗到钱后徐玲又在网上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将这10万元账款全部输光后逃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李辉武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玲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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