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700号
被告人徐瑞,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新沂市**街道**村**路**巷**号。被告人徐瑞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瑞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徐瑞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瑞,听取了被告人徐瑞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瑞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徐瑞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分别向刘某某借款5.6万元、7.6万元供二人挥霍使用。2020年5月,为不偿还该笔欠款,被告人徐瑞和王某某预谋由被告人徐瑞故意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虚构其怀孕的事实,要求刘某某将二人的13.2万元欠款抵消,后又继续以做流产手术、营养费、做子宫肌瘤手术等理由,多次向刘某某索要财物,共计骗取刘某某人民币40余万元。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徐瑞到新沂市公安局新安派出所报案,经民警盘问,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伪造的B超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瑞及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瑞的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瑞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枫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瑞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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