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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甫才盗窃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徐甫才,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徐甫才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4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盗窃,于2012年9月21日被宿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甫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徐甫才多次至泗阳县众兴镇桂庄小区、运河花园小区等地盗窃电动车,涉案价值总计16342. 6元。现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3日晚,被告人徐甫才至泗阳县众兴镇金康华府小区二期7号楼3单元门前,盗窃被害人褚某某一辆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价格为660元;

2.2020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徐甫才至泗阳县众兴镇江淮农贸市场东门北侧,盗窃被害人吕某某一辆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价格为2550 元;

3.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徐甫才至泗阳县众兴镇佳源广场,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电动自行车电瓶一组。经鉴定,该电瓶价格为192.5元;

4.2020年4月20日夜,被告人徐甫才至泗阳县众兴镇同济医院南侧华晨公寓通道,盗窃被害人毕某某一辆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价格为1245 元;

5.2020年3月17日夜,被告人徐甫才至泗阳县众兴镇中福上河园小区,盗窃被害人魏某某一辆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内有一个切割机、一个电锤、一个紫外线大电镐、两个小电镐。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1350元;

6.2020年4月10日晚,被告人徐甫才至泗阳县众兴镇太阳城小区,盗窃被害人朱某某一辆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价格为1515.5元;

7.2020年5月11日下午,被告人徐甫才至泗阳县众兴镇新世界花园小区地下车库,盗窃被害人边某某一辆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价格为3600元;

8.2020年4月1日上午,被告人徐甫才至泗阳县桂庄小区黄河路商业广场3幢4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谢某某一辆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价格为2537.1元;

9.2020年4月15日中午,被告人徐甫才至泗阳县桂庄小区金桂苑09-03西户西边的小巷口内,盗窃被害人杨某某一辆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格为280 元;

10.2020年4月28日晚,被告人徐甫才至泗阳县众兴镇桂庄小区银桂苑2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某一辆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价格为1000元;

11.2020年3月20日晚,被告人徐甫才至泗阳县众兴镇运河人家小区,盗窃被害人阔某某一辆电动三轮车、卢道德电动三轮车电瓶。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1100元、被盗电动三轮车电瓶价格为31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记录、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褚某某、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甫才的供述和辩解;

5.泗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甫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甫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甫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检察官助理:杨永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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