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18394号
被告人徐盛全,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广丰县**镇**村**号。2004年8月16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盛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2日4时许,被告人徐盛全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村**号民房三楼,推门入户,窃得被害人刘某某的华为荣耀PLAY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22元)和天珺牌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1624元)。
2.2019年12月27日3时许,被告人徐盛全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村**号民房一楼,推门入户,窃得被害人姜某某的华为9i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10元)。
3.2020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徐盛全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村**号民房,插卡撬门入户,被被害人潘某某发现,逃离现场。
4.2020年1月9日3时许,被告人徐盛全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村**号民房二楼,推门入户,窃得被害人曾某某的IPHONEX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611元)、OPP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06元)。
5.2020年1月9日4时许,被告人徐盛全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村一民房三楼,推门入户,窃得被害人黄某某的黄金耳环1对(价值人民币2236元)。
6.2020年3月17日3时许,被告人徐盛全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村**号民房三楼,插卡撬门入户,窃得被害人涂某某的VIVOY79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46元)、VIVOY83A 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70元)和苹果平板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835元)。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徐盛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姜某某、潘某某、曾某某、黄某某、涂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盛全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盛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盛全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8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幼赤
检察官助理:涂润辉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盛全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柒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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