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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真故意伤害案)_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诉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徐真,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安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0月3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7日被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日10时许,镇安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姚某甲(已殁)在其猪圈边的便道边准备钉木桩,被告人徐真经过时对被害人姚某甲进行言语阻拦。约半小时后,被告人徐真发动其停在徐某甲道场边的无牌照南骏牌自卸车,右拐经过徐某甲家道场、徐某乙家道场、被告人徐真家道场后向姚某甲家猪圈边的便道行驶。被告人徐真驾驶车辆经过姚某甲猪圈附近下坡时,车辆左侧与姚某甲发生接触,姚某甲头部被自卸车左后轮碾压,致使姚某甲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镇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者姚某甲系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对徐真驾驶的无牌照南骏自卸车司法鉴定:1.无牌照南骏牌自卸车车身左侧与行人接触后,其左后轮碾压行人。2.无牌照南骏牌自卸车刹车制动系统未见异常。经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现场车左后轮上血迹、现场车左后轮胎上人体组织、尸体头部前地面上血迹与姚某甲血样的STR分型结果一致,似然比例为1.45×101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无牌照南骏牌自卸车、斧头(照片)等物证,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徐某丁、覃某某、姚某乙、叶某某、姚某丙、黄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徐真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录音录像,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真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斌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真现被羁押在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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